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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 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 说明书和各级销售包装单元包装印有通用名称的一面, 其左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印刷时, 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 或者“乙类” 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别为绿色和红色, 分别对应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为水平短轴椭圆形背景下的“OTC” 3 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说明书和各级销售包装单元包装印有通用名称的一面,其左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印刷时,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者“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别为绿色和红色,分别对对应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为水平短轴椭圆形背景下的“OTC”3个英文字母的组合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其右上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一面的左上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一面的中间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一面的右下角 在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一面的左下角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通用名和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l(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销售记录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签定合同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是不能重复的名称 药品的内外标签上必须注明药物的通用名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药物的通用名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1:2(面积)
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 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品 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品 绿色专有标识也用作经营非处方药品企业的指南性标志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印在非处方药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上,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一面的右上角这一固定位置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正面的醒目位置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正面的中间位置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正面的左下角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每个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商品名)的一面的右下方 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每个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商品名)的一面的右上角
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 按规定附说明书 按规定附特殊的标示 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示语
只能用通用名标示 只能用商品名标示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4(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2:1(面积)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 通用名必须用中、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面积) 通用名一般不得分行书写 通用名必须用外文显著标示,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乎1/2(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