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仓单、提单质押的出质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出质登记部门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登记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收帐款质押的出质登记部门为信贷征信机构。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设立 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基金份额出质 应收帐款出质 动产质押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订立合同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交付质权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以票据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质押合同设立时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有效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非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股份交付时设立 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达成偿债协议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 支票、 本票、 债券、 存款单、 仓单、 提单出质的,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信贷征信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专利管理部门
交付质权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交易所 信贷征信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有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专利证书交付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