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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5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年,赵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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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孙某缴足出资  要求孙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发起人赵某、钱某和李某对孙某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公司董事也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钱某和孙某同意赵某出质,该出质行为有效  如果钱某不同意,该出质行为无效  如果钱某孙某均不同意,而且赵某的出资份额仅此1万元,也可以要求赵某退伙  赵某的出质行为给钱某、孙某造成损失的,赵某应当赔偿  
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物业租赁一层房屋作为餐厅的店面  钱某将自家一辆二手面包车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有限合伙企业  孙某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火锅店  侯某代表合伙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餐具采购合同  
合伙企业偿还  赵、钱、孙偿还  赵、钱、孙、李按照合伙协议的比例偿还  赵、钱、孙、李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其余三人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完毕,则张三应对其余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该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张三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则其余三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李四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被发现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李四补足其差额,张三、王五、赵六负连带责任  
要求孙某缴足出资  要求孙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发起人赵某、钱某和李某对孙某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公司董事也承担相应责任  
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可以直接出质无须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  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  未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未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的名人雕塑  钱某的手工缝制布鞋  孙某的手机外形  李某的木地板的木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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