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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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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20%  
计重设备已经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标定。若对称量结果有争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述。  车辆通过秤台时,应从车道中央缓慢匀速通过,时速低于5公里时秤量结果最为准确,突然加速和刹车均会造成称量数据的增加。  超限判别标准依据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综合认定了,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也明确了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  《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76号《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超要点的通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  交公路发〔2004〕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596号《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  
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  交通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  交通部《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国家  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三轮货车,其车货总重超过3吨;  四轮货车,其车货总重超过4.5吨;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  立足源头  长效治理  
超限100%的;超70吨集装箱车(集装箱车类);超57.75吨货车(计重货车:收费车车类、鲜活车车类)  超限100%的;超80吨货车(计重货车:收费车车类、鲜活车车类、集装箱车类)  超限100%的;超75吨集装箱车(集装箱车类);超57.75吨货车(计重货车:收费车车类、鲜活车车类)  超限100%的;超70吨货车(计重货车:收费车车类、鲜活车车类、集装箱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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