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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的现有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暂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但工作界线可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权属界线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
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不需当事人申请 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承办,须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C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B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 仲裁处理 搁置争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当地政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土地登记委托代理机构 土地权利人和相邻土地权利人
有利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各种权属争议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可以解决 有利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 有利于减少上报下传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个人之间发生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由国土资源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