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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2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1个24小时总量的2/3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体重单位按照斤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1度烧伤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计算常数是1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