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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休克补液治疗,第1个8小时输入24小时补液计划总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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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2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1个24小时总量的2/3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10ml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体重单位按照斤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2/3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I1度烧伤  生理需要量为1500ml  体重单位按照斤计算  计算常数是10ml  伤后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一个24小时总量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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