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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防护教育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工人的职业接触史 职业防护教育培训情况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工人的职业接触史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职业防护教育培训情况
申报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 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内容 申请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串报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申报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 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内容 申报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心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申报 中心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申报 省属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平安监管部门申报
申报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 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内容 申请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申报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 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清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内容 申请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