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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调整法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价格指数修正法 合同约定的方法 暂估价法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按照综合单价法确定单价 工程量偏差超过l5%时应调整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赶工补偿费应与竣工结算一并支付 剩余的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尾留款-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适度调价法 价格指数调整法 风险规避法 分解计量法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总承包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价款,工程质量与验收 合同的变更,风险,责任和保险,工程保修 对设计、分包人的规定,索赔和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 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开式日期,竣工日期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总金额的1%时才予调整 实际测量工程量比工程量表中工程量变动大于10%时,可调整响应单价 工程师要求改变施工顺序的,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配合工程检验所发生的剥落和覆盖,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增加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
经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的,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如果承发包双方就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在合同约定中由总监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总金额的1%时才予调整 实际测量工程量比工程量表中工程量变动大于10%时,可调整响应单价 工程师要求改变施工顺序的,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配合工程检验所发生的剥落和覆盖,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壹三季笔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蒙j芎整不能达成一致的,若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可到结算时一起支付 承包人在28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工程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本身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告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7天内,应对其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7天内未确认,视为报告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且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竣工结算工程价格=预算或合同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 竣工结算工程价格=预算或合同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款 竣工结算工程价格=预算或合同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款-已结算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工程价格=预算或合同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款+已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