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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 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法具有了公平的象征意义 古代法具有天然平等的含义
中国古代农业根据节气来安排农业生产 中国古代农业精耕细作的特点 中国古代农业发展尊重自然规律 中国古代农业注重因地制宜
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中国古代“法”字解释为“刑” 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族语言中,大多用两个不同的字来表示“法”和“法律” 拉丁文中的“Jus”,不仅指“法”,而且指“权利”、“公平”、“正义”等含义 《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此乃“法律”作为独立合成词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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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的,并规定了“十恶”制度 《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 《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古人一诞生就起“名”,成人后则有“字”。《礼记·檀弓上》:“幼名、冠字,周道也。” “进士”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会试及第者之称。考中进士才有当官进爵的资格。 “兵部”是中国古代官署名,隋代始置,六部之一。以尚书为主官,侍郎为次官。 “诏”是皇帝颁发的命令,一般以制式文书的形式发布,称“诏书”或“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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