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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近期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甩分区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近期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六会同其他部门
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
由原批准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政府批准 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