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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委托收款业务 收到委托收款业务 委托收款到期付款 委托收款划回处理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中的签发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中的委托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中的提交文件
被背书人可以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不意味被背书人能处分票据权利 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发出委托收款登记 收到委托收款登记 委托收款到期付款 委托收款划回处理
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发出委托收款编号 收到委托收款编号 发出托收承付编号 收到托收承付编号
委托收款→传递托收凭证→提示付款→同意付款→款项划转→结汇 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同意付款→传递托收凭证→款项划转→结汇 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同意付款→传递托收凭证→结汇→款项划 委托收款→提示付款→同意付款→传递托收凭证→款项划转→结汇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凭证没有记载收款日期
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款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商业银行__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 商业银行__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 商业银行__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收付入账,不得压单,但可压票12小时 以上说法都正确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委托收款和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付款人的承付期为10天
收款人可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 委托收款只能在异地使用 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单位为收款人的,付款人银行在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后,应及时向付款人发出通知,并附上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方式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信用社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先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登记,后办理委托收款;先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委托收款销记,后在ABIS系统办理收款。 先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登记,后办理委托收款;先在ABIS系统办理收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委托收款销记。 先办理委托收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登记;先在ABIS系统办理收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委托收款销记 先办理委托收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登记;先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委托收款销记,后在ABIS系统办理收款。
收款人可以选用委托收款结算的两种不同方式 委托收款在异地不可以使用 委托收款必须记载收款人、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
保管出库、托收、贴现归还、委托收款/托收销记 托收出库、托收、贴现归还、委托收款/托收销记 托收出库、托收、汇票单笔登记、委托收款/托收销记 托收出库、托收、委托收款/托收销记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付款人的承付期为10天
委托收款→传递凭证→通知付款→同意付款→收妥入账→款项划转 委托收款→收妥入账→通知付款→同意付款→传递凭证→款项划转 委托收款→通知付款→同意付款→传递凭证→款项划转→收妥入账 委托收款→传递凭证→通知付款→同意付款→款项划转→收妥入账
发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收到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到期付款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登记簿查询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挂账账户的监控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仅限于在同城使用 汇兑便于向异地收款人付款 托收承付仅限于向异地收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