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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运 垃圾处理(如焚烧、热解、填埋、堆肥等 垃圾最终处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能力的企业,都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不必送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能力的企业,都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