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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适当的延长至六小时,但不得超过三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2小时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时 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不得超过3小时 每个星期不得超过15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但须申请有关部门批准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任何限制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36小时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数量不得超过48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国务院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适当的延长6小时,但不得超过3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工作时间 除上述人员外,4月,5月份所有人员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统一按照120%发放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工时 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不得超过3小时 每个星期不得超过15小时 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 2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24 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 2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24 小时 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2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2小时
2、3、24 1、3、24 2、2、36 1、3、36
因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不得超过3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延长工时每个星期不得超过15小时 延长工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