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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卫生部 各省卫生厅 各省省委办公室 各地市市委办公室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无法定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法》
对新制定的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对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Ⅴ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法》 新修订的《刑法》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 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站点捐助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 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判定标准的事件 达不到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需要网络报告 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以上都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市两级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 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启动预案 应急协调中心(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救助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医学防护、隔离观察
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 组织突发事件的控制 组织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 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职能 搞好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政府主管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 卫生应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