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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充电不足或很少进行全充电的铅酸蓄电池(包括浮充运行方式的蓄电池) 长时间搁置或极板经过检修后的蓄电池 放电后在24h以上未及时进行充电,或使用已达3个月以上的蓄电池 放电电流值过大或放电终止电压降到规定值以下时 放电后在24h以下未及时进行充电,或使用达3个月以下的蓄电池
新电池、更换电解液电池采用初充电制(即三充二放制)作业 一般互换电池采用二充一放制 过放电电池及长期容量不足的电池采用过充电制 临时更换的电池(无异状)或存放时间超过2周的电池采用均衡充电制
蓄电池放电至极限电压后,2 天没有及时充电,必须进行过充电 蓄电池已放电至极限电压以下,必须进行过充电 以最大电流放电超过 10 h,必须进行过充电 蓄电池电解液加水后,必须进行过充电
长时间不用的电池,要先完全放电后,再充足12h 给对讲机电池充电时,一般等绿灯亮起后,再继续充2h左右 充满电后,要尽快地取出电池,不要过度充电 对讲机电池快没电了再进行充电,有不少电量就充电容易缩短电池寿命
充电初期,采用 2 倍的标准放电制电流进行充电 充电初期,采用 1.5 倍的标准放电制电流进行充电 正常充电结束后,再用 0.5(或 0.75)倍的标准放电制电流进行充电:充、停间歇进行 正常充电结束后,再用 1.5(或 1.75)倍的标准放电制电流进行充电:充、停间歇进行
蓄电池一周没有使用,必须进行过充电 蓄电池已放电至极限电压以下,必须进行过充电 以最大电流放电超过 10 h,必须进行过充电 如果蓄电池板抽出检查,清除其附着的沉淀物后,必须进行过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