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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向救助站提出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向救助站提出求助的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援助 流浪乞讨人员应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不遵守救助站纪律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及时追回
当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救助站登记,由救助站代为保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查明情况,再提供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将其领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不遵守救助站纪律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及时追回
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提供食物 参照当地廉租房标准提供住处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派工作人员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
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提供食物 参照当地廉租房标准提供住处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派工作人员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问住所地
当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由救助站代为保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查明情况,再提供救助 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将其领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派工作人员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
及时将其送医院救治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给予一定的生活救济金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病愈后提供返回其居住地的乘车凭证
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 向救助站提出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向救助站提出求助的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不遵守救助站纪律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及时追回
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不遵守救助站纪律的,救助站不予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应及时追回
救助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对救助期限已满而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对在半年内曾经接受过救助站救助的人员,救助站不应再提供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是一种长期性救助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 流浪乞讨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三个月内曾经受过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不予救助
当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由救助站代为保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查明情况,再提供救助 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将其领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