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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收购要约中约定,收购期限为45日 甲公司在收购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第18个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丁公司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批准,甲公司变更了收购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20日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股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8%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6个月内不得超过5%
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赠与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2016年7月6日 2016年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20日
2016年7月6日 2016牟7月8日 201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20日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10%时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5%和7%时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2%时 其持有乙公司股份7%和10%时
Ⅱ.Ⅲ.Ⅳ Ⅰ.Ⅲ.Ⅳ Ⅰ.Ⅱ.Ⅲ 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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