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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的, 由鉴定单位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将假币实物退给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外币纸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不再将该假币退还收缴单位,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上级公安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 可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残损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执行。 兑换残损币应认真鉴别真伪和点验清楚,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方可办理。 办理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币,应予没收。 残损币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告知持有人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由鉴定单位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由鉴定单位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 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给持有人 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上级公安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收缴单位将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人民币处理;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 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主体的范围不同,人民币的鉴定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鉴别人民币的机构是指所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法律效力不同,对人民币真伪的鉴别没有法律效力,持币人有要求进一步申请鉴定的权利,人民币鉴定机构对人民币真伪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所作出的真伪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申请对象不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求对所持有人民币的真伪进行鉴别, 一般情况下,当持币人对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有异议时,可以到人民币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公安机关没收假人民币的过程中,持币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没收人民币真伪有异议, 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表现结果的形式不同,人民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书面通知要求鉴定的持有人和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对人民币真伪的鉴别则不提供书面结果
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给持有人 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按假币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按真币退还持有人 金融机构予以销毁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由鉴定单位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由鉴定单位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