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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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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所缴纳税款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70%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重置成本× ** 成本分摊率  重置成本× ** 成本分摊率×( 1—所得税税率)  重置成本净值× ** 成本分摊率  重置成本净值× ** 成本分摊率×( 1—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60%由总机构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同期个人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同期个人净收入  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同期个人可支配收入  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同期个人税后收入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70%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不缴纳所得税  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减半征收所得税  
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缴纳所得税  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不缴纳所得税  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减半征收所得税  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50%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缴纳所得税  作为企业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  减半征收所得税  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  分支机构注销后30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人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