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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夏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考验期满之日,其所在服刑的监狱向当地法院报送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几天后,夏某因琐事与同监舍的乙发生冲突并将乙打成重伤 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考验期至2005年6月26日。赵某于2005年6月25日在监狱组织的劳动中因为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 孙某在死刑考验期内犯脱逃罪 武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过失致他人死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五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刑考验期间内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建议,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涉外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数罪并罚 撤回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犯新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刑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即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