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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决定撤销普通合伙人刘某的事务执行权 决定允许普通合伙人赵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甲普通合伙企业使用 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陈某除名
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陈某以一套房屋出资,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甲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 该普通合伙企业自李某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资料之日起成立 该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全体发起人 全体有限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全体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张某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李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杜某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赵、钱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赵、钱个人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 合伙人不得分期出资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赵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侯某入伙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可以入伙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侯某不得入伙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即使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不能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决定撤销普通合伙人刘某的事务执行权 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张某担任清算人 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陈某除名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合伙协议生效日和合伙企业成立日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在提交登记材料时,还应提交该项委托书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以外的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