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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对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设施,应计算收入,但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一律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加收滞纳金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计入房地产企业的转让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凡不能取得发票的,该金额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应计入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加收滞纳金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计入房地产企业的转让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凡不能取得发票的,该金额不得扣除
税务登记证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一律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不可以扣除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一律加收滞纳金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计入房地产企业的转让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建筑企业的质保金,凡不能取得发票的,该金额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须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10%
2007年4月12日 2007年5月21日 2008年2月5日 2008年5月1日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已完成销售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销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 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75%,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