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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00万元 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43万元 恢复执行,要求乙公司再支付133万元
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法院应恢复执行
离婚前,张武可以就其10万元债权请求执行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 离婚后,就对银行的20万元债务,甲、乙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就乙向其姐姐借款的3万元,乙一人承担返还责任 就对朱云的赔偿责任,在甲、乙离婚后朱云只能请求执行甲的个人财产
甲应返还乙4.95万元 甲应返还乙4.5万元 甲应返还乙5万元 约定利率过高,借款合同无效,乙应返还4.5万元本金及以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甲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丁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甲撤销申请的 丙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丙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甲欠乙借款10万元,丙尚有价值8万元货款到期尚未交付给甲,甲到期不能向乙还款,乙可以以甲的名义主张代位权 甲欠乙借款5万元,甲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甲到期不能向乙还款,乙可以对丙公司主张还款10万 甲欠乙借款10万元,丙公司应该给付甲因公致残的人身伤害赔偿费10万元,甲到期不能向乙还款,乙可以对甲的人身伤害赔偿费主张代位权 甲欠乙借款10万元,丙公司应该偿还甲8万元的借款,甲怠于行使债权,甲到期不能向乙还款,乙可以对借款主张代位权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5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该古董花瓶用来抵债 法院应恢复执行
甲有权只偿还本息共124万元 甲最多应偿还本息共136万元 若甲偿还了本息共136万元,其有权请求乙返还12万元 若双方约定的利息是20万元,甲为表示对乙的感谢,本息共归还了130万元,其无权请求返还多还的10万元
甲在法庭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确认属实后,乙就丧失胜诉权,法院会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也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审查,若诉讼时效届满则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甲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二审期间有新证据证明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法院应予支持 若诉讼时效届满后,甲向乙返还了借款本息,后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甲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丁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甲撤销申请的 丙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丙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某甲向法院起诉某乙要求返还借款5万元,某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某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原告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的儿子判归原告抚养,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某丙起诉某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该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甲可以以丁为被告,要求执行丁遗赠的3万元 如果甲想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应当以乙为被告,丙是第三人 如果甲以丙为被告起诉,并且胜诉,诉讼费用应当由乙负担 如果法院判决于丙支付货款,应判决丙将5万元支付给甲,并将剩余的2万元支付给乙
请求乙公司偿还10万元 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10万元债权 请求乙公司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