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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调解书可采用传真方式送达 涉外案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的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 受送达人负责人不在的 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 即视为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的, 可直接选择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限内只要有法定休假日的, 就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公告送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15 日, 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无法邮寄送达的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查看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的日期 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推送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之日起满30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处罚告知书 税务处罚决定书 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
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固定明确的生产经营地址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稽查局负责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 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 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 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