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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初次报送的材料份数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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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申请过程中,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共计4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需签名,加盖名章、签名章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资料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不再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申请文件可以单面印刷也可以双面印刷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  发行董事会应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不再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申请文件可以单而印刷也可以双面印刷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于次月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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