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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申请人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确定的税额、 期限, 先行缴清税款和滯纳金之日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 强制执行措施文书签发之日 《纳税事项通知书》 规定的催告之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法律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对外发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法律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对外发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申请人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日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 强制执行措施文书签发之日 《纳税事项通知书》规定的催告之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50 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 日 若甲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申请行政复议 若甲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甲对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该税务局为被申请人 乙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的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的单位为被申请人 对县税务局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县税务局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县税务局经县政府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仍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公民、法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一律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送达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
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补充告知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法律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对外发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仍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公民、法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一律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仍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公民、法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一律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对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对委托代征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共同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仍然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公民、法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一律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案件不能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