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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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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以不同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有正当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因不遵守案件受理费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此案正在一审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若此案正在一审中,受诉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若此案正在二审中,受诉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若此案正在二审中,受诉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应当终结,由建设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工商银行只能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工商银行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以回收贷款和利息  
甲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法院告知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甲坚持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即使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移交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提审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但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明确的案件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因为案件太多而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行政区域发生变更,而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另一个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而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送该外国法院  人民法院应受理并判决  人民法院应通知该外国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中国审理  
甲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向A省丁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其移送有错误  如果甲县人民法院与A省丁县法院报请管辖权发生争议,应由丁县人民法院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丁县法院可以再把案件移送回,A省甲县法院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退回原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因为案件太多而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行政区域发生变更,而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而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确认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将案件交给甲、乙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审理  将案件交给甲、乙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案件移交给甲人民法院,由甲人民法院处理完成  
D县法院可以再把案件移送回甲省A县法院  A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其移送有错误  如果A县人民法院与甲省D县法院报请管辖权发生争议,应由D县人民法院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向甲省D县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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