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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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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8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扣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  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只能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得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的提出以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许可  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破产宣告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对债务人的厂房享有抵押权的A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C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监事D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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