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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13年8月,A市财政局对某公司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如下事项: (1)为充实会计科力量,公司从外地招聘了一名会计人员李某,李某持有外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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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可以停止执行的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财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检查  财政部门有权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甲公司应受《会计法》的约束  
向甲市人民政府再次提起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对东方电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对东方电器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对公司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  吊销公司总会计师胡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  国家会计监督  社会会计监督  
武汉市财政局会计处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市审计局  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  
吊销孙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通报  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对公司并处5万元罚款  李某未按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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