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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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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乙为该合伙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若丙是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甲等四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甲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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