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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药十分轻微的不良反应也要报告 对于新药监测期内药品则要求报告任何不良反应 不用报告任何已知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内的药品,只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任何不良反应均要报告
“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主要填写报告人认为可能是不良反应原因的药品 “并用药品”指患者所有使用的其他药品 “不良反应结果”指采取医疗措施后患者不良反应及疾病的后果 “用药起止时间”指使用该药的时间,无须具体指明剂量是否改变 紧急情况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医护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应首先对患者进行积极救治 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保留原始记录,将患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如实记入病历中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平台,报给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给省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以上均正确
合格药品 正常的用法用量 与用药目的有关 意外发生
医护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应首先对患者进行积极救治 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保留原始记录,将患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如实记入病历中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平台,报给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给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以上均正确
监测对象相同 工作内容相同 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本质也不同 工作内容不同,但工作本质相同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扩展了药物警戒工作的内涵
在同一地区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受试者中有人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突然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同一时段内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在使用同一种药品进行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事件
上市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常见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实行越级,不定期报告制度 个人发现药品可疑不良反应时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3个月内报告
经营企业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中死亡病例须15日内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管、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服药期已满的药品只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和新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报告该药品进口所有的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不可越级报告 新药监测期应报告所有的不良反应 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需用有效方式快速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发生的反应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可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药品不良反应是在正常用量、正常用法情况下发生的反应 根据病因学,药品不良反应可分为A、B、C三种类型 不良反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与药物本身的性质和人体生理病理状态以及饮食、环境等因素有关
不良反应监测的办法有自愿呈报系统、集中监测系统和记录联结和记录应用 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24小时内报告 制药企业在收到或获悉不良反应15日之内将收集到的病例上报 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应具备毒理学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应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应具备临床药学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应具备医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药品不良反应以“合格药品”为前提,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不需要这个前提 药品不良反应使用过程强调“正常用法用量”,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没有这个要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强调对相对集中时间、区域内、一定数量人群的影响,药品不良反应没有这个要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都需要予以紧急处置
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应从多方面全方位规范药品的研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 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只能在上市前的研究进行开展 为预防药物不良反应,新药上市前应严格审查 为预防药物不良反应,新药上市后需进行追踪观察 为预防药物不良反应,需合理使用药物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也包括进口不足5年的药品)所有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或不良经历,即十分轻微的反应均应报告,且不论是否有并用药物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严重的、罕见的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包括新药和进口药)必须每3个月报告一次该产品的所有ADR和ADE,包括其药品说明书上已经注明的不良反应 发生严重的或罕见的ADR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给本地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防疫药品或普查用药出现的ADR或ADE应在72小时之内向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24小时内报告 不起反应监测的办法有自愿呈报系统,集中监测系统和记录联结和记录应用 制药企业在收到或获悉不良反应15日之内将收集到的病例上报 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医疗机构及个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先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再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报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也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可疑即报原则,报告获知的所有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的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控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