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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QDI2业务的方式,投资范围和托管资格管理等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大到股票和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 中国银监会积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合作,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联合监管 2007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防范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只有在客户提出时才需要保留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应当制订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通过银监会的批准同意 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必须向银监会申请批准 商业银行开展不需要审批的理财业务时不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需要向银监会申请批准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银行开办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银监会审批 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而无需再向银监会审批
商业银行在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产品时,至少应在销售的前一月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第一个月内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银监会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应在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报送银监会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其他须经银监会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理财咨询
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QDⅡ业务的方式、投资范围和托管资格管理等 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大到股票和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 中国银监会积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合作,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联合监管 2007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理财产品的名称应避免使用带有__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理财产品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 商业银行应按照“成本可算、风险最低”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