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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行听证程序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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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  定价机关是价格听证的组织机关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均应听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举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依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与受理  举行听证  听证中止或者听证终止  听证后的处理  
听证程序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延期,但无正当理由的  
吊销许可证属于适用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须亲自参加听证活动  听证需由本案非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对听证笔录审核无误后需签字或盖章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纳人地方听证目录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听证代表的构成,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1/2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最终结果,并监督执收单位执行  
简易程序  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  听证程序  
听证会  听证会和公告  公告  专家集中评审  
幼儿园保育费  小学住宿费  初中代收费  高中学费  
一般程序  特殊程序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于实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实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实行  实行听证时, 申请人应当供应审查看法的证据、 理由,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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