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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形式进行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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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承兑的票据  
银行只审查背书的连续性,而不审查背书的真实性,真正权利人不得要求银行再次付款  银行向非票据权利人错误付款,不能免除其向真正权利人的票据责任  银行应要求持票人出具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否则银行不能免除票据责任  银行必须审查签章的真实性,否则不能免除其向真正权利人的票据责任  
争议发生时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最初的出票人  票据支付人  
融资  焚烧、磨损、污损而完全灭失  背书转让  遗失、被盗、被抢  
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承兑的票据  
该票据有确定的金额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丧失票据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票据因磨损而灭失  票据因被焚烧而灭失  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已不能恢复其原来的形态  票据因遗失、被盗等非因自己的意志失去占有  
票据因磨损而灭失  票据因被焚烧而灭失  票据本身受到毁灭性损坏, 已不能恢复其原来的形态  票据因遗失、 被盗等非因自己的意志失去占有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与票据原因无关,无论原因关系如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  责任  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也包括在内  银行作为付款人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应因与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前手之间票据当事人存在抗辩事由,而不予付款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争议发生时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的出票人  票据支付人  
取得票据时已支付对价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票据因被焚烧、磨损而灭失  票据因遗失等非因自己的意志失去占有  票据因被盗等非因自己的意志失去占有  票据转让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原票据仍有效  原票据无效  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  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对付行对丧失票据的权利人负有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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