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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入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需要依职权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员是独立审查,不必考虑该企业提出的意见 该企业提交的文献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如果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和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审查员将不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该意见处理的情况通知该企业
只有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可以提出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杨某必须参加会晤 姜某必须参加会晤
合议组认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成立,并且被请求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决定的,应当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 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正确,将会作出维护专利权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请求人对于口头审理通知书未作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可以直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专利权自发出授权通知之日起生效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时,并征求申请人对授权文本的意见,申请人不同意的,专利局将驳回该申请
只要该申请的申请人尚未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审查员均应当考虑该公众意见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纳该公众意见的,应当同时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如果该公众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该公众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
申请人接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后可以马上要求与审查员会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杏意见通知书后可以与审查员约定会晤 申请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
审查员审批之日 专利局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发文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证书收到日
申请文件以及与申请干脆有关的手续文件 公布文件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确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看法正文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确定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允许主动修改 申请人所作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该主动修改是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后才提出的 申请人没有缴纳主动修改附加费
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都应当写明审查员对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 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中可以仅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评述,不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评述 审查文本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审查员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审查员审批之日 专利局发出授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发文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证书收到日
只有申请人王某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该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看法 该企业提交的文献和看法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假如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和看法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可以不必考虑 专利局应当将该看法的处理状况通知该企业
主动撤回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人不能再就相同发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征求审查员意见的信函不能视为对审查员所发通知书的正式答复 对于补正多次仍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申请可以驳回 审查员对于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所说不授予专利权范围的实用新型申请,将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发出驳回决定
到代办处缴纳通知书费用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登记手续通知书 他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专利权时 专利局授予他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审查员是独立审查,不必考虑该企业提出的意见 该企业提交的文献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如果该企业提交的相关文献和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审查员将不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该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该企业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出优先权要求不成立的通知书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决定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
因申请人未按期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专利局审查员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因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专利局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 因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三性’,专利局审查员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因实用新型的分案的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专利局审查员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修改摘要中明显的错误 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 将权利要求中洗衣机的高度850m修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850mm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将权利要求中的“氯化纳”修改为“氯化钠”
申请日 授权公告之日 专利权被批准之日 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