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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取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取回后直接销售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赀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的
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同类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同类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同类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不必核定计税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不用缴纳消费税 按产品成本计算缴纳消费税 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按同类消费税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按同类消费税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不征消费税
使用该种消费品时缴纳消费税 不缴纳消费税 移送自用时缴纳消费税 销售最终消费品时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取回后直接销售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的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 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用于投资入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用于抵偿债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同类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