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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应调整其账面价值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租赁收入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融资租赁款将无法收回时,应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逾期一个租金支付期尚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并将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
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不再确认利息费用 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将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融资租赁款将无法收回时,应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逾期一个租金支付期尚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并将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为资本净额的40%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为资本净额的40%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为资本净额的40%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为资本净额的40% 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为资本净额的40%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融资租赁款将无法收回时,应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逾期一个租金支付期尚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并将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
在租赁开始日,“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记录的金额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实际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融资租赁款将无法收回时,应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逾期一个租金支付期尚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并将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按照租赁资产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计入租赁收款额中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应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当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时,售后回租的损失应在租期内平均分摊,以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只有当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大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90%时,承租方才能将租赁定性为融资租赁 出租方的内含报酬率应使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的折现值恰好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呈递减趋势 在实际利率法下,出租方的租赁投资净额呈递增趋势
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应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租赁收入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