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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为界,宅前小路属住宅用地 住宅邻公共绿地,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两侧按3~6m算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 住宅长边和住宅两侧的用地均属于住宅用地
用地全部计入公建用地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各占一半 用地全部计入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按各自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曲拆线的主要转折点埋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其他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住宅用地、配建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住宅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和其他用地
优先保证居民住宅用地 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脱离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住宅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居住区规模越大,住宅用地比重越低 居住区规模变化时,住宅用地比重恒定不变 居住区规模越大,住宅用地比重越高 住宅用地比重与居住区规模没有相关性
项目用地界线的拐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行政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村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上应设置界址点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 宅前宅后小路属公共绿地 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 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底层及周围用地计入住宅用地
城市中心住宅用地,城乡结合部住宅用地,郊区住宅用地,远郊区住宅用地 高级住宅区用地,商品房住宅区用地,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用地,低层别墅区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 低层低密度住宅区用地,低层高密度住宅区用地,高层高密度住宅区用地,高层低密度住宅区用地
以住宅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住宅用地 由住宅基地自身的大小形状限定 住宅邻近公共绿地等无明确界限时,通常以15~3米计算 与公共建筑相邻时,以公建用地为界
用地全部计入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各占一半 用地全部计入公建用地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按各自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分摊
居住区规模越大,住宅用地比重越低 居住区规模变化时,住宅用地比重恒定不变 居住区规模越大,比重越高 住宅用地比重与居住区规模没有相关性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宅前宅后小路属公共绿地 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 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底层及周围用地计入住宅用地
实际使用范围 土地使用现状 扣除的代征地 批准用地界线
城市中心住宅用地、城乡结合部住宅用地、郊区住宅用地、远郊区住宅用地 高级住宅区用地、商品房住宅区用地、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用地、低层别墅区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 低层低密度住宅区用地、低层高密度住宅区用地、高层高密度住宅区用地、高层低密度住宅区用地
界址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曲折线的主要转折点埋桩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址桩 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不必加设界址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址桩
用地全部计入住宅用地 用地全部计入公建用地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各占一半 住宅用地与公建用地按各自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9层住宅建筑造价和用地都较经济 5层住宅为单层住宅占地的1/3 3~5层住宅,每提高一层每公顷可增加建筑面积1000m2 高层住宅层数越高,一般造价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