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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通行凭证 超时车辆 无通行凭证 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
能证明U转地点的,按入口收费站至U转地点最近的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能确定路线的,按实际行驶线路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对无法证明U转地点的车辆,按时速60公里每小时计时收费。 U转计时收费当出口收费站执行多个路段的费率时,按该收费站执行的最低费率计算。
最短路径 入口收费站编码信息输入和查询 入口时间输入 入口信息选择确认
非ETC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在入口收费站领取通行卡 直接不停车通过省界收费站 驶出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交还通行卡并交纳全路程通行费 如果通行卡丢失或人为损坏,收费员核实情况收取通行费,用户需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不按指定站点出入或超出限定的通行区域的; 不出示通行卡或出示的通行卡与车号不符的; 持收费通行券(卡)出站的; 无入口通行券(卡)或持无效通行券(卡)出口的按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为入口站计算收费; 超出有效期范围的或超过核定通行次数的; 施工车所载物资不属《工程合同》中规定的高速公路施工用料的,收费站没收该车通行卡,并按收费车辆处理;
在入口收费站至出口收费站路段畅通的情况下,按距离本出口收费站最远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因车辆行驶路段不畅通造成堵车超时的,按通行卡(券)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由于车辆事故、修理、食宿等其他原因造成超时,司机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按通行卡(券)显示的入口收费站计收通行费。
最近收费站 最远收费站 10元/卡 50元/卡 司机提供的收费站 100元/卡
赔偿卡钱50元,按乙收费站称重重量收费通行。 赔偿卡钱50元,按甲收费站称重重量收费通行。 无需赔偿卡钱,按乙收费站称重重量免费通行。 无需赔偿卡钱,按甲收费站称重重量收费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