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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一子三女,其中儿子甲于2002年死亡,一女乙尚年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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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只有丁有继承权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李某的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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