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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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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期为10年,进出口货物为5年  合同索赔期为5年,进出口货物为3年  合同索赔期为2年,进出口货物为3年  合同索赔期为1年,进出口货物为1年  
“B型超声波诊断仪”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的有关海关手续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不退运出境,医疗器械进出口公司可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医疗器械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申报进口,并缴纳进口税费和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  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2年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进出口与原货物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低于原征收税款,一律予以退还  无代价抵偿货物,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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