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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能举行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先举行后报告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和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但可以以普通成员身份参加
必须有负责人 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
必须有负责人 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无须有负责人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司法局 市、县党委 市、县公安局、城区公安局
凡是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方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人必须是负责人,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必须在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不足5日的不予受理 举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的受理机关。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是区、县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市、县司法局 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