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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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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银行的15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丙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丁银行的2000万元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  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乙银行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乙银行的15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丙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作为流动负债列报  丁银行的2000万元借款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  丙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作为非流动负债列报  
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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