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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破产原因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 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不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申请破产清算 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为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债权人甲于此期间因故未能申报债权.可于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 乙是某公司的职工.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无须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乙对清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改正 丙对某公司享有附期限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该期限尚未届至.因此丙不能申报债权 丁系某公司的保证人.尚未代替某公司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故其可以对某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第三人为盛达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第三人为盛达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盛达公司已经自行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盛达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甲公司应当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该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对乙公司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方可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丙公司受让了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丙公司无须再向乙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 申请事实和理由
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乙企业原为甲企业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了申请后取得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 丁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明知甲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戊企业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明知甲企业被申请破产,仍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己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 乙公司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甲公司的保证人
甲公司 乙公司 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欠振源公司一笔货款 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乙得知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从振源公司的债权人手中以五折的价格购得对振源公司的一项债权 债权人丙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得知振源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为担保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赊购振源公司一笔货物 振源公司的债务人丙得知振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向振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的到期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甲丙二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