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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作出非法集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通过作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作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经业主大会通过作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由物业公司决定 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按业主户数均等分配 按业主专有部分的比例分配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支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共有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共有部分的更新和改造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筹集和使用该住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作出非法集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作出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作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不经业主大会通过作出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筹集和使用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小组
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支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共有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 共有部分的更新和改造
保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有关印章、财物等 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居民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受侵害的业主 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 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已撤销的,由社区居委会提出
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