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 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 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 虽未送达商店, 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 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 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 因此, 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黄花鱼, 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 从而达成了交易。 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要求, 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 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 应负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