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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只能对一审判决的效力作出确认,而不能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可以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同一事实 同一理由 新的事实和理由
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依职权调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有权撤销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自己收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行政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只限于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做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做出确认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做出维持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了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该诉讼当事人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赔偿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应当直接予以赔偿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自己收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发回重审
被告文能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予撤销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审查上诉状提及的法律问题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自己收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发回重审
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二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原告同意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予撤销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自己收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不可以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但可以发回重审
第一审判决遗漏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第一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全案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