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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为“众乐科技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均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 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甲是该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乙、丙无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乙、丙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