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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书面通知银行扣缴税款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未缴纳税款的,经市税务局副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拍卖所扣押的商品 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在行为条件和时间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依法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抵缴税款 依法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经纳税评估,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补充申报缴纳的税收 经安徽省国税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20日 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30日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依法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银行存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变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抵缴税款 依法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存款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核定其应纳税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拍卖纳税人财产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