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日本某企业)与乙(中国某企业)签订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协议将其合同纠纷交给瑞土某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在上海浦东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美国某公司在中国无代表机构,也没有住所。后来因为合同纠纷,中国某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诉讼 中国人甲与美国人乙发生了纠纷,乙回国后向美国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拿到了判决。甲向中国法院起诉,法院拒绝受理. 中国人甲与外国人乙在中国结婚并定居某国,后来甲乙感情不和,向某国法院申请离婚,某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甲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